中國儲能網訊:碳排放權交易,理論淵源自科斯定理,即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,資源可以在市場得到最優(yōu)配置。這一產權交易理論隨后被用以環(huán)境經濟學分析,與庇古稅分析比較,結論是如果污染物排放總量與庇古稅下的排放均衡數量一致的話,庇古稅率與排放權的市場均衡價格是等同的。也就是說,庇古稅和科斯定理可以在污染控制方面實現同等的效率”?;谶@一一致性,美國在1980年代為了控制二氧化硫排放而實現總量控制,通過市場進行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,已實現在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得到控制的前提下,二氧化硫的排放權得到最優(yōu)配置。
然而,2015年達成的《巴黎協定》中,京都三機制并沒有得到再現,只是在第六條中將“國際減排轉讓”規(guī)定為“自愿合作機制”,必須準確核算、避免重復計算,并且要交管理費和適應基金,相關規(guī)則、模式和程序在《巴黎協定》生效后的第一次會議上商定。對于造林產生的碳匯沒有納入轉讓,只是將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避免的排放,根據實際結果予以補償?!栋屠鑵f定》第6條第8款中對市場機制沒有“厚愛”卻青睞“非市場途徑”,包括減緩、適應、資金、技術轉讓、能力建設等。
如果說歐盟排放貿易計劃的“失敗”是歐盟擔心企業(yè)競爭力而“放水”即過量發(fā)放碳配額而使市場需求疲軟,那么,《巴黎協定》涵蓋幾乎全球所有國家,區(qū)域或全球碳排放貿易體系的構建,是否存在挑戰(zhàn)呢?
首先,《巴黎協定》并沒有《京都議定書》所規(guī)定的減排限額。前者是“白下而上”的“國家自主貢獻”,全球目標是“盡早實現排放峰值”,在2050年以后實現凈的零排放。而且,各國的目標有絕對量、有相對量、有可再生能源、有政策措施,多具有不可比性,難以轉換為一個統一的可交易的量化額度。一些發(fā)展中國家例如印度、中國的目標為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一定比例。由于國內生產總值不可控,碳排放強度也就難以成為一個具體明確的碳排放額度而用以交易。更重要的,是各國自主貢獻不具法律約束力。
其次,碳排放的可測度性。作為一個市場交易品,必須是可測量、可報告、可核認的“有形物”如產品或服務。碳排放多伴生于化石能源燃燒,在發(fā)展中國家的統計、監(jiān)測和確認,缺乏必要的能力。這樣,同一交易品,如果不具備“同質性”,必然“劣幣驅逐良幣”,市場失敗。由于電力生產中涉及化石能源、核能和可再生能源,電力使用的碳排放系數的精準計算,即使在發(fā)達國家,也存在困難。如果采用清潔發(fā)展機制中的方法學來確認,交易成本必然會高企。這也是為什么英國的碳排放貿易不是以碳為計量單位的交換品,而是采用市場交易精確的電當量作為結算品。
第三,碳排放體系的構建。歐盟的碳排放貿易計劃:1、只是涵蓋了生產側的部分產業(yè),沒有包括服務業(yè);2、沒有涵蓋消費側,而最終排放源白消費;3、只是包括化石能源燃燒排放的溫室氣體,沒有包括可再生能源、碳匯等零碳產品。如果《巴黎協定》下的碳市場只是有限產品的交易,難以包括大量的“高品質”產品例如可再生能源、碳匯等。似此,這一系統的效率也將大打折扣。
第四,碳公正問題。科斯定理表明,碳排放的初始分配不影響碳權的最終市場配置。從這一意義上講,碳排放市場配置是高效的。但是,由于發(fā)展中國家技術水平低、碳效率低,碳排放權將會集中在碳生產率高的少數國家,多為發(fā)達國家,使得發(fā)展中國家缺乏碳配額,基本需求品依賴進口而價格高企,加劇發(fā)展中國家的貧困。
第五,碳治理問題。碳排放不是一個“善品”,而是一個“惡品”,需要不斷減少直至最終消除。但是,這一“惡品”又與“善品”的生產有關聯。碳交易的標準、交易的游戲規(guī)則、碳退出或遞減的速率或時間表,均涉及國際治理構架。在沒有一個世界政府的情況下,“共識”形成不僅時間漫長,而且效率低下。
由于“碳排放”這一交易品的特殊性,構建全球性或區(qū)域性的交易市場,似乎有難以逾越的障礙?!栋屠鑵f定》并沒有建立碳排放貿易的條款,只是將國際問的轉讓明確為“自愿”合作機制,對市場構建沒有專門的規(guī)定。從《巴黎協定》規(guī)定看,全球或區(qū)域性的碳市場構建和運行尚不具備必要的國際法支撐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