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盟委員會5月22日審議并通過了歐盟第三階段碳交易機制的若干指導思想,其中包括2013-2016年期間歐盟各成員國對高效節(jié)能電廠進行補貼時應遵守哪些規(guī)定。根據規(guī)定,歐盟各國政府有權向新的高效節(jié)能電廠提供不超過其項目投資總額15%的資金,唯一的條件是接受補貼的電廠必須在2020年之前具備CCS能力。
然而德國目前連CCS示范項目的立法工作都還沒有完成,2011年9月,德國聯邦參議院否決了CCS法案。而且德國能源和水行業(yè)協會表示,即便德國政府掃除了上述障礙,建設CCS工程的真正費用仍將比政府補貼金額高出15%。據透露,2010年德國政府開始醞釀發(fā)電項目激勵機制,即向新電廠的建設預撥資金。歐盟委第三階段碳交易機制還規(guī)定,如果具備CCS能力的高效節(jié)能發(fā)電項目是通過公開招投標項目完成的,則此項目還可獲得占其所需資金總額10%的援助。而不具備CCS能力的發(fā)電項目僅能獲得政府5%的補貼,德國能源和水行業(yè)協會指出,額度如此低的補貼并不能拉動投資。該協會強調,目前的激勵機制只能暫時推動電力領域的投資但并非長久之計,政府應該在這段時期內想出更好的萬全之策。德國電力投資的激勵機制出自市政電力公司之手,初衷是給不超過全國電力市場份額5%的小型電企提供財政補助發(fā)展高效節(jié)能電廠。
相比CCS,德國對熱電聯產的立法更感興趣。據悉,近期熱電聯產法案修正案獲得德國各界廣泛關注。去年年底,德國政府提交了熱電聯產法案草案,建議對裝機容量超過20兆瓦的熱電聯產發(fā)電項目的補貼額度從0.03歐元/千瓦時提高到0.18歐元/千瓦時。2013年歐盟第三階段碳交易機制啟動時,這些電廠必須購買排放指標。但部分州議會要求更高額度的補貼,理由是歐盟碳排新規(guī)很可能影響政府電力投資激勵機制的實施效果。聯邦參議院將于6月15日就修改過的草案展開討論。



